化妆品监督 | “减少黑头的发生”属于化妆品功效,属于“清洁”功效,还是“祛痘”功效?

写在前面:

 

“减少黑头的发生”是否属于“清洁”功效?

按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宣称有助于减少或减缓粉刺(含黑头或白头)的发生;有助于粉刺发生后皮肤的恢复均属于“祛痘”功效。

示例:某品牌洗面奶的产品标签中宣称该产品在清洁肌肤的同时还可以“减少黑头的发生”,因此该品牌洗面奶在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项下应当同时勾选“祛痘”和“清洁”两种功效类别

违法典型案例-去黑头鼻贴属于化妆品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市**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某某品牌深层去黑头鼻贴”产品,于2023年1月15日收到上述产品192片。

该产品是以黏贴方式施用于人体鼻子皮肤表面,以达到清洁、美化等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属于国产普通化妆品同时标签标称当事人为委托方依法由当事人承担备案义务但当事人未能完成上述产品的备案

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192片,销售单价为1元/片,销售金额为192元。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

综上,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92元违法所得为192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及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92元;二、罚款人民币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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