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 | (拟)取消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
广东省:
此前,我局已通过发送通知通告、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告知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2020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药监局备案平台完成年度报告提交。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对相关化妆品无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实施日常监管,我局拟依据有关规定,取消东莞市美彤妍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共571个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
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如对我局拟取消上述产品备案的意见有异议,请于2023年1月28日至2月11日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进口普通化妆品拟取消备案申辩书》前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之二)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或者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我局将对其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咨询电话:020-37886145。
浙江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规定,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号)有关要求,我局拟对我省未按规定提交2022年度报告,未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包括杭州汐竹传媒有限公司等企业共488个进口普通化妆品)予以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或其境内责任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进口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向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诉或经审核申诉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进口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39号蓝海国际时代大厦1号楼6楼,咨询电话:0571-810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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