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典型案例 | 卖的化妆品与“兰蔻小黑瓶”近似,化妆品经营者被处罚了!!!
违法典型案例
2023年4月12日,我局根据全国12315平台转办线索,对当事人经销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委托广州市**化妆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生产“某某品牌新精华修护肌底液”7704瓶,以5.23-5.5元/瓶的售价在1688平台“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实力供应商(网址:https://franc***.1688.com/)”网店售出3936瓶,获销售款22412.63元;以5.23-5.39元/瓶的售价在1688平台“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网址:https://shop118h33q***********.com/ )”网店售出3248瓶,获销售款20163.81元;另按照3.6元/瓶的售价销售给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520瓶,获销售款1872元。当事人经销上述“某某品牌新精华修护肌底液”的经营额共计44448.44元。
当事人经销的上述化妆品与莱雅公司的知名商品“兰蔻全新精华肌底液(兰蔻小黑瓶)”相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为与莱雅公司产品存在特定联系,我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44448.44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与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某某品牌新精华修护肌底液”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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